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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完善制度建设 促进优胜劣汰 新三板推出摘牌制度
来源:投资发展部 时间:2016-10-26??? 10月21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中明确:挂牌公司未按时披露年报半年报等11种情形,将被强制摘牌。新三板退市制度的完善,从“退”的角度为新三板已挂牌企业建立起优胜劣汰的通道。今年以来股转系统对于新三板挂牌条件的若干问题解答说明等,则从“进”的角度规范明晰新三板挂牌条件。新三板的监管方式正从指向规模化的粗放式“放养模式”,逐渐过渡到采用系统化“优选模式”,以塑造更为健康、优质的新三板市场。
??? 市场化退市机制乃大势所趋
? ? 伴随市场体量的快速扩大,新三板“退市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快速扩容的同时,如何实现保持市场的优胜劣汰也是监管者首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建立常态化的市场退出机制是最终实现市场优胜劣汰的重要保障。
? ? 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市机制是全国股转系统完善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市场进退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 ? 大规模退市潮很难出现
? ? 《实施细则》对于主动终止挂牌、强制终止挂牌的情形和程序均作出明确规定。而在市场更加关注的强制终止挂牌方面,实施细则明晰了强制终止挂牌的11种情形。
具体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并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会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因欺诈挂牌受到股转系统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股转系统三次纪律处分;持续经营能力存疑;不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不能形成有效决议,在十二个月内不能恢复的;与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且未能在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被依法强制解散;被法院宣告破产;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强制终止挂牌情形。